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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6日
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渝北区工业发展
专项资金的通知
各有关企业:
为深入贯彻“135”发展战略,加快推动智能制造基地建设,改造提升传统产业,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发展,按照《2017年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》,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渝北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要求
(一)享受扶持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在渝北区自主板块(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,下同)或产值、税收等归属渝北区自主板块的存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、认定服务机构及其他经认定的企业单位,有特殊情形的需报区政府审定。
(二)除相关文件协议明文规定可以享受的外,新招商引资项目仅享受入规升级、两化融合贯标奖励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项目,不纳入其他扶持范围。
(三)已享受扶持的企业应保证在渝北区自主板块持续经营10年以上,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、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,抽调资金空壳挂号,以及不符合相关综合考核指标等规定的扶持对象,取消其享受的产业扶持资格,并收回已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。
(四)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按时报送区经信委、区统计局、区财政局等部门报表、调查问卷等。
(五)同一申报方向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。
(六)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。
二、申报程序
1. 申报受理:2017年7月28日前,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相应受理科室,逾期不再受理。
2. 项目初审:区经信委各受理科室组织开展对应项目的初审工作。根据各类申报项目要求,需要第三方机构、专家参与审核的,由各受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。2017年8月底前,各受理科室将初审意见(附件1)交经济运行科汇总。
3. 项目审批: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及奖励补助建议进行会商,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经信委行政办公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。
4.网上公示。经区政府审批后,由区经信委将拟支持项目在“365bet官方博客”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。
5.资金拨付。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,由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向企业拨付。
三、申报细则
(一)技改扩规项目
1. 申报条件
企业生产线改造升级、新购进设备、新建厂房、新建生产线等,以及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,并符合以下条件:
(1)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,实施地需在渝北区自主板块,企业申报项目时需与区经信委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,明确投入、产值目标并经第三方专家审定。
(2)产销规模100亿元及以上的特大型企业支持方式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、不纳入申报范围。
(3)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,2016年之前的投资不纳入补助范围,厂房等基建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%。
(4)项目投资备案(登记、审批)手续齐全,新建厂房的应具有齐全的规划、建设等审批手续。
(5)项目投资需按照规定入统,建设同期网上一套表投资额度应不低于项目同期投资额度。
2. 支持标准
项目投资额度达到30%、80%分别按进度拨款,余款待完工验收后拨付,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。
(1)特大技改扩规项目: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且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总投资30%的补助;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达到产值目标的再给予总投资10%的补助。
(2)重大技改扩规项目: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且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(含)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总投资20%的补助;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达到产值目标的再给予总投资10%的补助。
(3)一般技改扩规项目: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且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(含)至5000万元项目给予总投资10%的补助;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达到产值目标的再给予总投资10%的补助。
3. 申报材料
(1) 2017年渝北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(附件2);
(2)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法人身份证;
(3)项目实施方案,包含对项目建设内容、时间计划、经济效益等内容,近期项目实施进度说明;
(4)备案(登记、审批)证明
(5)截止申报之日的项目投资明细表(附件3),相关发票
(6)2016年、2017年1-5月投资额度证明(经区统计局盖章)
项目申报资料提交后再另行组织签订投资建设协议。
4. 资料提交及政策咨询
区经信委规划投资科,联系电话:67820992
(二)协作配套
1. 申报条件
(1)采购方符合本通知第一项“基本要求”,采购对象为工商注册在渝北区自主板块工业企业,采购物品为原材料、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以及生产类加工服务。
(2)2016年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,关联企业间的采购按照20%比例折算为采购金额。
2. 支持标准
对采购方实施奖励,2016年采购总额500万(含)至1000万元奖励15万元,1000万(含)至3000万奖励30万元,3000万(含)至1亿元奖励50万元,1亿元(含)至3亿元奖励70万元,3亿元及以上奖励100万元。
3. 申报材料
(1)2017年渝北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
(2)采购方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法人身份证,采购对象营业执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