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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核发加气站《燃气经营许可证》(CNG)有关事项的通知
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:2017/3/16 来源:本站 浏览: 次 字号:

区内各加气站:

 为做好我区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(以下简称加气站)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,现按照《重庆市经信委关于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(修订本)的通知》(渝经信发〔2016106号)文件要求,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审批核发依据

    加气站《燃气经营许可证》(CNG)核发依据为:《重庆市经信委关于重庆市乡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(修订本)的通知》(渝经信发〔2016106号)文件。

    二、审批核发对象

    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和经营地为渝北区(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)的加气站。

    三、审批核发流程

    严格执行《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办法》证书申报和核发流程规定。同时,为顺利推进我区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,我委制定了详细的《申报审批所需资料和审批流程表》,将一并下发各加气站。核发审批事项可在“重庆市渝北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”查询。

    四、审批核发其他事项

   (一)加气站按照审批核发依据自行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。

    (二)我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出具书面《初审意见表》,并作出许可和不予许可的情况说明。加气站按照我委出具的《初审意见表》补充完善资料的时间,不计入许可证审批和核发流程时限内。

    (三)我委在市经信委公布的“燃气行业专家库”中随机抽取3名CNG行业专家,会同市经信委组成审核专家组按照《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》规定进行现场审查,并出具审查意见。专家组审查时间和加气站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,不计入许可证审批和核发流程时限内。

    (四)我委公示通过予以许可的加气站内容包括:企业名称、证书编号、企业注册登记地址、企业法人代表、经营类别、经营区域、发证部门名称、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。

    (五)已取得《燃气经营许可证》(CNG)证书的加气站出现“变更、有关情形发生变化、延续和注销”等事项,按照《重庆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(修订本)》规定执行。    

    (六)按照《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办法》规定,《燃气经营许可证》(CNG)期限为5年,加气站(应当)自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,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延续书面申请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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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1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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