渝北府发〔2017〕42号
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
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
禁止使用区域划定的通告
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,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有关规定,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,划定禁止使用区域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
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: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(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)的非道路移动机械。
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,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、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:装载机、推土机、挖掘机、打桩机、铲车、压路机、沥青摊铺机、叉车、旋挖机、混凝土输送泵等。
二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
双龙湖街道、龙溪街道、回兴街道、双凤桥街道、仙桃街道、龙山街道、龙塔街道、两路街道、王家街道、宝圣湖街道、悦来街道。
三、管理要求
(一)从2017年11月1日起,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,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(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)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。
(二)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,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,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。
(三)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、重油。
四、法律责任
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有关部门按照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进行依法处理。
五、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
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
2017年10月29日